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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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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報廢車出事故賣家有連帶責任
【案例】
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兩名男子想從報廢車上賺點錢,他們以幾千元的價格出售后,反遭這輛車連累,換來15.6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近日,平陽縣人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認定當事人轉讓報廢車輛的,出事故需負連帶責任。
2014年8月,何某騎著人力三輪貨車行駛期間,與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三輪貨車當即側翻。隨后,何某被送往醫院。事后,交管部門認定,何某與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李某,且車輛的強制報廢期和核驗有效期均為2012年9月,因是報廢車輛,該車并未購買相應保險。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借用報廢機動車造成事故的代價。
機動車作為一種快速行駛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為了保障行駛安全,國家對機動車規定了強制報廢年限。機動車到了報廢年限,車主就應當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門主動申請報廢、注銷登記。否則,如果繼續使用或者轉賣他人,就可能受到處罰或者帶來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對個焦點:2015年1月19日,楊*乾駕駛粵WZ68**號二輪摩托車,由新興縣河頭圩往河頭鎮云灰村方向行駛,9時40分,行至新興縣S113線166KM+390M(即新興縣河頭鎮云灰村路口路段),橫過S113線道路時,遇李*謀駕駛粵QVV6**號小型轎車,由陽春市往新興縣城方向行駛兩車相遇發生碰撞,造成楊*乾受傷,粵WZ68**號二輪摩托車、粵QVV6**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