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2-17 17:31  
【廣告】
辦事依據編輯(一)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生產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的通知》(二)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的通知》(三)外經貿部《關于調整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資格條件的通知》(四)外經貿部《關于調整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及加強后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五)外經貿部《關于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六)外經貿部印發《關于進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七)外經貿部《關于通報落實國務視察江西省有關交辦事項進展情況的函 》
(六)供銷合作社企業
授予供銷合作社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目的是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對外開放,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功能,推動中國農業的產業化,提高農產晶的附加值,發展創匯農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沿海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10億元以上,中西部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3億元以上,其中為農民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年銷售額占該供銷合作社企業年銷售總額60%以上,已扶持當地農民建有3個以上的專業合作社,或建有1個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產基地。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業務經營范圍相一致,但不經營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
。
第五章 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各類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構原則上應分設許可證書保管人員與許可證書領用人員。
第二十三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保管人員和領用人員應同時在場對許可證書逐一清點,并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登記表),經保管人員和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方可使用。登記表應由許可證書保管人員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如發現有缺號、錯號、紙張缺頁、流水號不連續、無防偽標記等印制錯誤,應立即封箱,報告主要負責同志,并對檢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由保管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該箱許可證書一同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構在啟用各類許可證書時,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使用登記。
第二十六條 對印制錯誤且已發運到發證機構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退回許可證局,由許可證局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對庫存期間因火燒、水浸、蛀蝕等造成許可證書損毀的,發證機構應立即書面報許可證局,并將受損證書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印錯誤和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領取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予撤銷,并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在保管、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證,發證機構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廢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