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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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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則有受讓人辦理。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共有商標不得單獨決定轉讓。
特別注意事項
自2010年7月1日起,商標申請人、商標代理組織在申請商標注冊及辦理其他商標申請事宜時,應當按照本次公布的商標申請書式背面的填寫說明要求認真填寫申請事項,不得空項,不得擅自改動申請書式。這是因為許可合同不能隨之轉讓,不解除使用許可合同,就不能申請轉讓注冊。對于未按照要求使用申請書,或未按照要求填寫申請書式具體內容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為什么要注冊商標?
,方便消費者在購物時候快速認準你的品牌;
第二,能夠進行企業或產品品牌形象的有效宣傳;
第三,通過商標注冊,品牌能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
第四,避免經營多年的商標被搶的而造成無法估量的巨大損失;
第五,商標是企業在不斷發展進步中,無形資產有效的體現;
第六,高溢價的商品價值中,10%是商品形成的,90%是商標品牌創造的。
《國家商標法》
1、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的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3、第六條 法律、行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4、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