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10-22 08:40  
【廣告】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報廢車出事故賣家有連帶責任
【案例】
“李某沒有把車轉賣給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我只是幫他賣車而已。”楊某聲稱只是出于好心幫好友李某賣車,自己無責。
根據《高人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對何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認定后,陳某賠償何某經濟損失15.6萬元,李某、楊某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車輛如何進行保險理賠
報賠: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由安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核定:
1、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
2、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典型案例
事故發生后,楊*乾被送往新興縣天堂中心衛生院住院。
新興縣局交通大隊經現場勘查和,于2015年3月4日作出新公交認字(2015)第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楊*乾使用失效的機動車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二輪摩托車借道通行沒有讓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該宗交通事故的主要過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九條款、第二十一條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款的規定。李*謀駕駛機動車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沒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過發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該宗交通事故的次要過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款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鑒于楊*乾的交通行為在該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情度較重,李*謀的交通行為在該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情度較輕。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該宗事故造成楊*乾的經濟損失103868.06元,由李*謀先予賠償誤工費30276.09元、護理費7900.62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30元、費10000元,共計48306.7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