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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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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有以下四種形式:
(1)沿海運輸。是使用船舶通過大陸附近沿海航道運送客貨的一種方式,一般使用中、小型船舶。
(2)近海運輸。是使用船舶通過大陸鄰近國家海上航道運送客貨的一種運輸形式,視航程可使用中型船舶,也可使用小型船舶。
(3)遠洋運輸。是使用船舶跨大洋的長途運輸形式,主要依靠運量大的大型船舶。
(4)內河運輸。是使用船舶在陸地內的江、河、湖、川等水道進行運輸的一種方式,主要使用中、小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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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辦理的卸船單證:承運人的代理收到艙單、貨物積載圖、分艙單后向海關辦理船舶載貨入境手續,并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書,同時將上述單證分送港口、理貨等單位;船舶抵港后,理貨公司憑艙單理貨,憑貨物積載圖指導卸貨,當貨物發生溢短或原殘時,編制貨物溢短單或貨物殘損單,經大副簽認后,提供有關單位。如租方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則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獎金,稱為速遣費。
卸船單證(由收貨人辦理)
收貨單:是貨物裝船后,承運船舶的大副簽發給托運人,表示已收到貨物并已裝船的貨物收據。”“在實際辦理承托運手續時,托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收貨人收到正本提單后,向承運人的代理人換取提貨單;代理人簽發提貨單后,須保持正本提單、艙單和提貨單內容相一致;收貨人憑提貨單向海關辦理放行手續后,再到港口倉庫或船邊提取貨物;貨物提清后,提貨單留存港口倉庫備查;收貨人實收貨物少于提單或發生殘損時,須索取貨物溢短單或貨物殘損單,并憑以通過代理人向承運人索賠。
水路運輸方法是以船、筏等運載工具沿各種水域航線載運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方式。水路運輸系統由運載工具、航道航線、港口碼頭組成。定期租船是按一定時間租用船舶進行運輸的方式,又稱期租船、船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提供適航的船舶,并負擔為保持適航的有關費用。運載工具,早期是利用具有較大浮力的木材、竹竿作成的獨木舟、排筏、木板船等,靠人力劃動或風帆驅動;隨著工業技術的發展,出現了用鋼板制作的“密封艙浮筒”式大輪船,以各種動力機甚至核動力驅動,使水路運輸的航速、航程都有突破性的進展,實現了洲際航行的目標。航道航線,內河航運及海港的進出港需勘測、疏浚出一定的航道,供一定噸位的船舶航行、靠岸之需。航道以設在水中的標志(如航標燈、燈塔等)醒目地顯示出來。遠洋航運要根據海底結構,及洋流狀況開辟一定的航線,使兩港之間實現快捷順利地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