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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2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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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建筑物與構筑物的總稱。是人們為了滿足社會生活需要,利用所掌握的物質技術手段,并運用一定的科學規律、風水理念和美學法則創造的人工環境。有些分類為了明確表達使用性,會將建筑物與人們不長期占用的非建筑結構物區別,另外有些建筑學者也為了避免混淆,而刻意在其中把外型經過人們具有意識創作出來的建筑物細分為“建筑”(Architecture)。從而增強建筑物的剛度,提高墻體的應變能力,使墻體由脆性變為延性較好的結構,做到裂而不倒。
建筑物的結構
(一)基礎
基礎是建筑物的組成部分,是建筑物地面以下的承重構件,它支撐著其上部建筑物的全部荷載,并將這些荷載及基礎自重傳給下面的地基。基礎必須堅固、穩定而可靠。
(二)地基
地基不是建筑物的組成部分,是承受由基礎傳下來的荷載的土體或巖體,建筑物必須建造在堅實可靠的地基上。為保證地基的堅固、穩定和防止發生加速沉降或不均勻沉降,地基應滿足以下要求:有足夠的承載力,有均勻的壓縮量,以保證有均勻的下沉;房屋建筑工程分類(一)按建筑物使用功能分類(二)按房屋建筑高度分類低層是1-3層。有防止產生滑坡、傾斜方面的能力。
住宅建筑規范
基本規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2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3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采光和隔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