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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1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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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石化裝置用水量計算:1)石化裝置的消防用水量應根據其規模,火災危險性類別、危險物品貯存量,尤其危險設備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2)工藝裝置區的消防水量應包括己確認的固定水噴淋(水噴霧)系統至大一處用水量,參加滅火的高壓消防水炮、移動式噴水器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a)固定水噴淋(水噴霧)的消防水量應根據生產裝置需要保護的設備表面積及其對應的噴淋強度等條件計算確定。b)工藝裝置內距地面高度為20m至40m之間的甲類設備,宜在設備兩側設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個水炮同時使用的水量考慮。c)移動噴水器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噴水器同時使用的水量考慮。
(2)高層建筑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中,為了減少報警閥和管井立管數量將兩組報警閥組后的配水干管構成環狀。(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曾經流行過一段,現在基本不再采用)(3)噴淋配水管(水流指示器后--配水支管前)構成環狀。適用于單層防火分區面積較大場所(如地下車庫、大型商場、大型超市)。可保證配水支管雙向供水,減小配水管管徑,但管網的水力計算相對復雜和繁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