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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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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委托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做的行為
如果當事人決定委托一般公民作為代理人,應當選擇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實務能力,能夠清楚表達委托人意思、有效參與活動的公民,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這里需要提醒當事人的是,自己委托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做的行為,將代表自己的意思,自己必須對代理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所做的代理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此外,當事人要知道自己授權的時候,自己到底給代理人的權限范圍是多大的,不要給的過寬或者過窄,影響自己的糾紛處理。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活動;
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借雞生蛋”的認定
在實踐中通常所言的“借雞生蛋”式的合同,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與自己簽訂合同,并在取得對方給付的貨款、預付款后挪作他用,長期占用后方予歸還。如:甲乙兩個國企公司互相簽訂了一份食品購銷合同,甲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將數百萬的食品發送給乙公司。乙公司即將上述食品出售,資金回籠后便長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這類國企之間的“借雞生蛋”,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處罰。其理由是:不存在占有。同樣的案例,如無資產的個人公司與國企或外企之間所發生的“借雞生蛋”,有時卻作為合同處罰。處罰的依據,主要是從主體上、資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籠資金的走向等方面,進行較為細致的判斷。對同樣性質的問題作出不同處罰的本身,并不是者故意舞弊,而是對“占有為目的”的理解。筆者以為,其問題的關鍵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據現有的立法規定,如不具有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這不予定罪,從某種意義上說,就助長了行為人在事中通過手段占用他人財產,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為,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是雙方誠信履行合同的基礎,都應忠實履行。如一方違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項,故意拒絕、拖延應支付的錢款,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財產受損和失控。當然,要解決這一問題,應從立法的本意上給予明確,即將“占有為目的”更改為“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樣就可減少實踐中的認識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