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1-08 12:55  
【廣告】





“批而未供”土地成因主要可分為四類。一是用地批準后,因拆遷工作長期未落實,無法達到供地條件。二是招商項目未能按計劃落地。因地區發展方向、城市規劃等調整,導致暫無法履行原招商承諾規劃等條件,或因市場環境影響,企業投資意向變化,導致項目未能落地。三是實際已供地項目暫未履行手續。主要是城市基礎設施與公共用地,以及其他應辦理劃撥或出讓手續的項目用地,已實施建設但暫未辦理供地手續的,仍按未供地塊認定。四是受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實施供地。前兩類為主要成因,比重較大且消除較難;第三類屬于管理規范類問題,可通過優化供地程序消除;第四類比重較小,可通過優化用地布局等予以緩解或消除。
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征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權確認在中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稱為土地確權。不論稱謂如何,實質上都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確認。土地確權是中國《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個法律環節。土地確權土地使用權確認是指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明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請求有關機關確認土地使用權歸屬,從而解決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確認請求權由對特定的土地有利害關系人行使,利害關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清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可以是任何與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權歸屬有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或機構提出土地使用權確認的請求。
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工業用地出讓前應當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 18508-2001)進行評估,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土地供應政策和標準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二、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筑系數超過《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