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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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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個顯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很顯然,用人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機構負責。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遣機構管人,這種用人模式對用人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者能夠更專心于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
勞務派遣機構“一手托兩家”,更有利于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獨特的機制。
國內各地勞務派遣制的實施主要是由各級政府所屬的勞務服務部門發起的,是勞務服務業中的職業介紹的進一步延伸。常規的勞務代理工作,是介于勞務供需雙方關系之外提供的一種勞務服務,是一種局外角色的服務。勞務代理工作延伸為勞務派遣制以后,就發生了質的變化,就變成了一種介入其中的局內角色的行為主體。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的人員。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是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簽定《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工單位與被派遣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勞動合同關系。
勞務派遣項目:小時工、、長期工、普工、操作工、寒暑假工、勞務工、派遣工、技術工、服務員、業務員、話務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