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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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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獨立辯護制度的調適
在原則上,我國應當采行一種有限的律師獨立辯護方式。這意味著律師獨立辯護只能在有限的情形下適用。一般而言,這可以包括獨立辯護適用的情形以及相對適用的情形。
獨立辯護適用的情形。在下述各種情形中,被告人為中心的辯護觀不應有立足之地。因為在這些特殊情形中,如果再強調以被告人為中心的辯護,而罔顧具體情勢,結果則是害了被告人。
據此,量刑辯護也從附隨于定罪辯護,相應地獲得了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如果說此前的量刑辯護是習慣法上的制度的話,那么,隨著量刑程序取得法律上的相對獨立地位,量刑辯護也從習慣法步入了實定法,獲得了與定罪辯護并列的法律地位。
本文將著眼于量刑辯護的問題和實踐,從解釋論和適用論的視角,來研究和分析量刑辯護的含義、類型以及內容等相關問題,以求教于諸位方家。
量刑辯護以被告人認罪和辯護律師對被告人構成不持異議為邏輯前提,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宣告被告人有罪。因此,被告人認罪和辯護律師認同被告人構成與的有罪結果大致相當。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說,即使被告人認罪和辯護律師對被告人構成不持異議,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也是存在的,盡管這種可能性少之又少。特別是在我國定罪與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定罪與量刑的調查和辯論順次進行,定罪與量刑的裁判結果在一份書中體現的情況下,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