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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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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
專利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于對專利權的確認和保護。若把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看作是原權的話,那么其權利人就應當享有相應的救濟權利。原權的保護只有通過救濟權的行使才能得以真正買現。正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
對于許諾銷售權,法律應當從程序法與實體法兩方面加以保護。
程序法上的保護
程序法上的保護,主要是保證當事人享有的有關申請權及訴權能夠得以實現。這里主要闡釋的是在專利權的訴訟中,申請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的權利。
臨時性司法措施,是針對包括制止任何侵權行為的發生或保存被控侵權的有關證據所采取的措施。它是權利人反對侵權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非i法侵害的―項有效措施。同時,這對于認定侵權行為的成立也有重要的意義。
Trips協議第50條明確要求其成員國的司法當局在下述兩種情形下應當被賦予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的權利:
(1)防止侵權發生,尤其是防止侵權商品進入商業渠道;
(2)保存與被控侵權行為有關的證據。第1種被稱為“臨時禁令”,而第二種則是“證據保全措施”。根據Trips協議,這些措施可在訴前采取,亦可在訴訟中采取。
我國此次〖專利法〗的修訂,在第六十一條根據Trips協議的上述規定,也作了如下規定: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i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i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依該條的規定,人民法i院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提條件是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也就是說,非依申請人民法i院不得主動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在此時享有選擇權。
2.實質條件是有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專利侵權的行為,這一行為若不及時制止,將帶來不良后果,且有證據證明上述行為的發生。
3.時間條件是必須在起訴前提出申請。
4.申請人還必須提供相應的擔i保。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i保或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15日)未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法i院有權終止其已經采取的臨時性司法措施。
實體法上的保護
對許諾銷售權進行實體法上的保護,主要是侵權行為人賠償數額的確定。
我國原有的專利法對于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只作了十分簡單的規定。此次專利法的修訂,吸收了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中的合理內容,在新專利法第六十條作了規定。
由于侵犯許諾銷售權的行為是未發生實際損害的侵權行為,那么賠償數額能否依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來確定呢?有人認為,對于權利人因制止此類“即發侵權”,行為所支出的費用可以被認為是損失而請求賠償。筆者認為,此觀點不妥。原因在于,一是對于專利法第六十條中所講的“損失”,在司法實踐中被認為是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專利產品銷售量的減少數額與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而制止侵權行為的費用與此無關。二是若以所支出的費用為依據進行賠償,因為費用往往很少,既不利于保護權利的利益,也不符合從嚴打擊侵權行為的初衷。同樣,“賠償數額”也不能依據侵權人同侵權行為所獲利益來確定。同時,侵犯許諾銷售權行為亦是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的侵權行為,對此Trips協議第45條第3項的規定是“在適當的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的活動是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由于我國法律中并未建立“法定賠償”制度,所以依專利法第六十一條或上述協議的規定,我們認為,在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后,法i院應當也只能依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來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此外,被侵權人若遭受精神損害,仍可請求獲得合理賠償數額。
外國多項優先權和外國部分優先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關于外國多項優先權和外國部分優先權的規定如下。
(1)要求多項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關于單一性的規定。
(2)作為多項優先權基礎的外國首i次申請可以是在不同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提出的。例如,中國在后申請中,記載了兩個技術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B是在德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兩者都是在中國在后申請之日以前十二個月內分別在法國和德國提出的,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在后申請就可以享有多項優先權,即A享有法國的優先權日,B享有德國的優先權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兩個可供選擇的技術方案,申請人用“或” 結構將A和B記載在中國在后申請的一項權利要求中,則中國在后申請同樣可以享有多項優先權,即有不同的優先權日。但是,如果中國在后申請記載的一項技術方案是由兩件或者兩件以上外國首i次申請中分別記載的不同技術特征組合成的,則不能享有優先權。例如,中國在后申請中記載的一項技術方案是由一件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特征D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術方案未在上述兩件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則中國在后申請就不能享有以此兩件外國首i次申請為基礎的外國優先權。
(3)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中,除包括作為外國優先權基礎的申請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外,還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新的技術方案。例如中國在后申請中除記載了外國首i次申請的技術方案外,還記載了對該技術方案進一步改進或者完善的新技術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說明書中新增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的從屬權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單一性的獨立權利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審查員不得以中國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增加的技術方案未在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為理由,拒絕給予優先權,或者將其駁回,而應當對于該中國在后申請中所要求的與外國首i次申請中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給予優先權,有效日期為外國首i次申請的申請日,即優先權日,其余的則以中國在后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中國在后申請中有部分技術方案享有外國優先權,故稱為外國部分優先權。
專利復審設定依據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i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i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i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i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i院起訴。
申請條件: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請求復審。
專利申請人應當在《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復審費,發明專利1000元,實用新型專利300元,外觀設計專利300元。復審費可以減緩,減緩比例:職務發明為60 %,非職務發明80 %。復審費的減緩由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