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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6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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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時機。醫期滿必須鑒定,條例13條規定:職工在工傷醫期內治,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鑒定。在這3種情況下進行鑒定,重要的是醫期。工傷醫期是政上規定、停休息并發給工傷津貼的期限。這并非需要而終止,超過醫期仍需時還是要報銷醫費的。目前規定工傷醫期為1個月至24個月,長為36個月(見18條),較外國一般規定6個月至12個月時間長得多。醫期滿評殘是為了轉發傷殘待遇,停發較高的工傷津貼,有利于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

在實踐中,工傷認定書下發之后員工要及時做工傷鑒定。如果工傷員工或者家屬不服次工傷鑒定的結果的,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申請復查,工傷重新鑒定注意事項有哪些1、鑒定機構:省、地(市)二級勞動鑒定委會按照評殘標準鑒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勞動鑒定委會受當地托,由勞動、衛生、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主管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資格的醫院,也可以聘請有關專組成專組或者設立勞動鑒定中心,開展勞動鑒定工作,但應當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

擇有合法資質的工傷鑒定機構。此處所講的“合法資質”是不但是指工傷鑒定機構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同時也包括其接受鑒定的內容必須是在工傷鑒定機構登記的業務范圍之內的。因為要作為證使用的鑒定結論必須是由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如精神鑒定必須選擇有“法醫精神”資質的工傷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才合法,才會被法所認可。如果受傷人員選擇的鑒定機構是沒有合法資質的,即使它作出的結論是正確的,可是因為它沒有合法資質,對方當事人也會以該鑒定結論是由沒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而要求重新鑒定。可此時重新鑒定,很有可能傷者就錯過了好的鑒定時機,這對于傷者很不利。所以確定一個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