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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3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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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占地政策養殖場占地政策
養殖場拆遷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1.有些拆遷方會給養殖場老板送來限期拆除文件或者是建筑認定書,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因此不要被這些文件嚇到了,建議大家找專業律師幫忙。
2.自從“禁養令”出臺之后,很多拆遷方都以環保為理由,命令養殖場拆遷甚至一點補償也不給,這都是屬于的,據《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針對環保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可以提起行政依法撤銷。并且在前文的小編也有提到過的一條法律條文中也有規定,即使是因為環境等因素養殖場需要關停或者搬遷也是要給予補償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在養殖場的拆遷過程中,是需要折價補償的,因為養殖場上有很多附著物都需要進行評估補償,如果你搞不清楚補償標準,很可能會和拆遷方發生矛盾。簡單總結一下,首先要考慮的是土地補償費,然后就是對養殖場的價值評估,一般情況下都是按照市場價折算。因此大家不要再簡簡單單的認為養殖場拆遷補償是多少錢一平米,養殖場拆遷補償要算進去的東西多了去了。好啦,關于養殖場拆遷補償或者是其他農業補貼政策,你還有哪些想了解的嗎?
養殖場拆遷獲得合理補償的前提是必須養要依法經營。
只有畜牧業養殖的經營者證照齊全的實際養殖經營者,如果因為環保問題或是工程項目面臨關停或拆遷的,可以以其完備的經營資格手續爭取獲得合理補償,即上面提到的土地使用權補償、養殖舍補償、養殖舍附屬物補償、停產停業補償、可移動設備搬遷費用、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
當然養殖場經營者具體可以得到多少補償,根據相關規定一般是以經營者與相關部門協商為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評估結果不能認可或者后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不得徑直強制執行,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養殖戶的申辯權和救濟權。
所以在養殖場的補償問題沒有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不是強制拆除解決問題,要保證養殖場經營者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
其實在拆遷中拿出來說事的不是單指營業執照,很多養殖場恰恰缺少的是環評手續,也會成為影響補償的重要因素。
如果已經通過環評,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環評、規劃等手續符合法律規定,養殖場可以理直氣壯的去主張自己的損失,要求合理補償。
與此同時,就是提到補償的,大多也語焉不詳。
在對近兩三年禁養拆遷補償的收集和閱讀中,小編感覺,禁養區或限養區拆遷補償,大致有以下規律:
補償主要來自當地財政,并且是各地自行決定,是以補償標準同當地經濟發達程度直接相關;
有手續的養殖場優先;
在本地期限前拆遷的優先;
到期不拆的,補償的概率大大降低,或者完全沒有,甚至場強拆,人
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訴稱: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被告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環罰字【2018】0057號《德惠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本案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為: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系2012年5月16日注冊成立,且一直合法經營。2018年7月28日,被告針對原告作出德環罰字【2018】0057號《德惠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罰款五萬元整。原告認為其一直合法經營,不存在違規的行為,更不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被告在沒有對相關事實情況進行必要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明顯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程序、超越職權、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及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本訴,望貴院依法核實案件事實,判如所請。原告未提交證據。
被告德惠市環境保護局辯稱:被答辯人的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德環罰字【2018】0057號)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被答辯人養殖場建在養殖禁養區內,該養殖場現有蛋雞4000只。被答辯人已經收到德惠市關于畜禽養殖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禁養公告及關于畜禽養殖禁養區內養殖業戶關閉或搬遷的通告,被答辯人收到上述公告及通告后仍然進行畜禽養殖,未按政府公告要求時限進行關閉搬遷,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2018年7月21日,答辯人向被答辯人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德環罰字【2018】0057號),被答辯人收到告知書后




如何應對禁養關停?
當面臨禁養關停,要區分兩點:一是養殖場是否在禁養區。如上所述,禁養區的劃定有嚴格的主體要求,政府以劃定的禁養區關停養殖場,可能是因為全國高壓形勢下“一刀切”的亂作為、關停背后的其他利益比如涉及地塊后續的開發利用等原因。二是禁養區何時劃定。禁養區劃定與養殖場建成的時間先后順序決定了養殖行為的合法性,實踐中多是養殖場建設在先,禁養區劃定在后,在此情況下應當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不能因為后劃定的禁養區來否認先存在的養殖場的合法性。
在我們承辦的養殖場關停案件中,養殖業主的訴求各不相同,有的因為經營現代化養殖場或者生產效益好,希望繼續經營;有的因為在市場中不具備競爭力或者自身其他原因,不愿意繼續經營,希望通過關停獲取一定補償后退出。不同訴求,應對禁養關停的方式也不一樣,我們給廣大養殖業主的建議是:合法關停的,有權獲得補償;關停的,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