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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3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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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為指導人們開發活動的必須行為,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凈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辦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需要多長時間?
環境影響評價項目一般分為兩類: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評的主要內容是評價該項目在該地區內建立是否會對該地區的環境造成影響,并為減少一系列的環境影響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辦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需要多長時間?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環評批復后,企業做了補充環評,需要審批部門走審批程序嗎?
環評批復后,項目有變動,但不是重大變動,企業做了補充環評,需要審批部門走審批程序嗎?答:不需要走審批程序。根據項目單位請示,出具審查意見函告即可。建設單位辦理環評手續后,單位名稱有變化,需要重新做環評嗎?答:若實際生產情況未發生變化,不需重新辦理環評,需要工商部門出具變更證明。沒有規劃環評的地區,新上工業項目,環評附件需要出規劃和國土的證明嗎?答: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