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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3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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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書;企業證章等基礎材料,以及代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所需的其他材料。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申請單位向市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應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電子版1份,規格統一為A4復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注:XXXX公司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換證)申報資料):

自有或租賃儲存場所、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提交儲存場所(設施)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儲存場所(設施)依法設立的有效證明(如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等)、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交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件)。
零售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安評委托書和安評合同書復印件;
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的真實照片。
自有或租賃儲存場所、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提交儲存場所(設施)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儲存場所(設施)依法設立的有效證明(如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等)、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交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2、經營、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零售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安評委托書和安評合同書復印件;
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的真實照片。
自有或租賃儲存場所、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提交儲存場所(設施)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儲存場所(設施)依法設立的有效證明(如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等)、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交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1營業執照副本2三年有效期租賃合同、租賃備案證3企業負責人證書、安全管理員證書4辦公室房產證復印件、辦公室整體消防意見書復印件5公司經營品種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