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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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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傘簡單易學,只要身體健康,基本都能學習,限制很少,已知年齡較小的動力傘飛行員是12歲,較大的有72歲。雖然簡單易學,但是切不可在沒任何人的指導下自學,這是極度危險的和對自己不負責任的。
用途
動力傘用途大致以下幾種:動力傘廣告宣傳,動力傘空中表演,動力傘航拍航攝,動力傘架線,動力傘載客觀光,動力傘巡線,動力傘營救,動力傘偵察(例如凌汛偵察,森林防火),娛樂休閑等等
動力傘管理條例額
1章 總 則
1條 為加強對全國動力傘運動的管理,促進動力傘運動發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力傘是指滑翔傘與一臺小型動力推進器相組合,構成的超輕型軟結構飛行器。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受國家體委委托中國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管理全國的動力傘運動。其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和航空體育運動法規,制定開展動力傘運動的管理辦法和其他相應規定;
(二)制定動力傘運動的教學訓練大綱和訓練、競賽規則,組織國內的集訓和全國性的動力傘比賽;
(三)制定動力傘運動的發展規劃,增進國際交往,選撥優1秀運動員,參加和承辦國際及世界性的動力傘比賽;
(四)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航空運動協會的業務指導,審批有關開展動力傘運動的申請和報告,組織動力傘飛行實施技術的年檢,負責《動力傘飛行員運動證書》、《動力傘教練員證書》和技術檢查員的審批。
(五)實施并監督檢查開展動力傘運動的飛行安全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航協)在當地政1府體育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管理本地區的動力傘運動,其職責是:
(一)在中國航協的指導管理下積極推動動力傘運動在本地區的開展。
(二)積極組織本地區動力傘運動的訓練和競賽,為國家培養優1秀動力傘飛行運動員。
(三)積極開展有償飛行活動,為動力傘運動的發展,積累資金。
(四)辦理本地區動力傘俱樂部的登記,承辦動力傘飛行的技術檢查,協助中國航協搞好動力傘飛行技術的年檢。
(五)負責本地區空中飛行管制工作的業務聯系,承辦動力傘飛行計劃的申請與報批。
(六)監督檢查動力傘運動的飛行安全。
動力傘管理條例
第六章 裝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動力傘的研制、生產與銷售,必須持有中國航協和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聯合審查簽發的適航證明,產品檢測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維護手冊。
第二十三條 進口動力傘,必須持有國際權i威機構出具的適航證明和檢測證明,并經中國航協型號認證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 進口動力傘的國內代理商,必須到中國航協注冊,方可辦理經營手續。
第二十五條 各俱樂部的動力傘,應報省級航協登記注冊,并報中國航協備案,暫無地方航協地區的俱樂部,可直接報中國航協登記注冊。未登記注冊的動力傘,不得投入飛行。
第二十六條 使用動力傘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應在登記注冊時向主管航協聲明,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經營手續。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開展動力傘運動做出貢獻的俱樂部和個人,審批成立俱樂部的航空運動協會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審批成立俱樂部的航空運動協會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飛整頓、收繳證書的處罰,有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報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未經申請登記,擅自成立俱樂部的;
(二)違反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
(三)無證飛行的;
(四)不接受安全監督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發布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