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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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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有關機關給進出口商簽發的允許商品進口或出口的證書。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我國及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對外貿易管制手段之一。采用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商品的進出口都要在申領了許可證以后,方可對外簽訂合同或辦理訂貨手續,沒有許可證,一律不準進出口。進出口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進出口商國別、期限、總值、運輸方式、貿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等等。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向注冊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六條 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憑批準文件到海關、出入境檢驗、外匯、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后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變更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須報外經貿部批準;變更企業名稱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報外經貿部辦理相應批準手續;注銷的須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三章 許可證書的印制與發運
第八條 許可證局本著科學規劃、確保用證、節約的原則,統一計劃、合理安排許可證書的印制工作。
第九條 許可證局應按照中央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通過規定程序,從中央定點印刷廠中選擇質量信譽好、技術力量強、證書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單位。
除許可證局委托的印制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許可證書。
第十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印制單位按其提供的許可證書樣式、數量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印制各類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 許可證局根據發證機構報送的各類許可證書的征訂數量,結合印制單位實際庫存量、發證機構實際使用量、剩余量等情況,制定許可證書印制與發運計劃。
第十二條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數量不能滿足實際發證需求的,許可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條 每批次印制完畢,許可證局應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許可證局負責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入庫登記。
經檢查不合格的許可證書,印制單位應及時銷毀。
第十四條 對年度征訂的許可證書,許可證局應在征訂通知規定的時限內發運至各發證機構。補充征訂的許可證書,應自收到報送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運至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十五條許可證局確定發運明細后通知其委托的發運單位組織發運,發運后發運單位應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發運登記。
第四章 許可證書的驗收與保管
第十六條 發證機構對許可證書實行專人、專柜、專庫統一保管。
第十七條 發證機構須在收到許可證書當日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工作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在場,按貨運單數量認真清點無誤后予以簽收,并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一式三份,見附件2),簽收單應于次日寄送發運單位和許可證局,簽收單須存檔三年。
第十八條 發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時,發現有單證不符、包裝損壞和許可證書缺失等情況,應立即封存,作出書面檢驗記錄,由驗收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檢驗記錄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十九條 發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后,應將檢驗無誤的證書及時存入專用庫房,并按證書的種類、箱號、流水號分類整理,有序存放,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接收登記。
第二十條 存放許可證書的庫房須具備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設施。庫房、專柜的鑰匙須由專人負責保管。庫房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