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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7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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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授權的情形。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第四十六條規定,專利復審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復審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院起訴。人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定義)、第二十條款(保密審查規定)、第二十二條(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第二十三條(外觀設計的不與在先設計及在先權利相沖突)、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說明書的要求)、第四款(權利要求書的要求)、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外觀設計圖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條(修改不得超范圍)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獨權的要求)、第四十三條款(分案不超原申請范圍)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情況)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不重復授權,先申請原則)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我國發明專利在授權前經過實質審查,無效宣告程序只是對其專利性的有一次檢驗;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則不同,授權前未經實質審查,故無效宣告程序有著特殊的監督作用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一經授權,法律保護非常明確—權利人有權指控他人侵權。但是法律狀態明確,不等于穩定,實踐中存在的各種情況。對業內特定技術,業者認為專利權產生不正當壟斷的,也會啟動專利無效程序。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裁定,已經履行或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為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果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