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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7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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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在與律師職業自尊的比較中,律師忠誠義務的重要性顯然要超越前者。律師不僅因與被告人的委托關系而承擔對其應有的忠誠義務,而且應當忠誠于其職業。因為忠誠是律師職業的本質要求,而忠誠于職業就要求律師一般應壓抑自己獨立辯護的沖動。而實際上,在一些案例中,律師獨立辯護的動力并不是出于職業自尊,而是出于偏狹職業利益激勵的結果。
當然,即使律師是基于被告人的利益而進行獨立辯護,這仍需要審慎考慮及權衡。譬如在未成年人強案中,如果刑辯律師不綜合衡量案件情況而作無罪辯護,這種辯護方式可能使得其接下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無從著力。這是因為,在無罪辯護中,律師就不能再提其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對方過錯,也不能提立功、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否則就自相矛盾。
“僅就對案件法律后果的判斷來說,辯護律師是有優勢的。然而,問題并非如此簡單。任何的法律決定,除了帶來一定的法律后果外,還可能伴隨著一定的經濟、社會、心理和道德后果。事實上,絕大部分決定都涉及到對相關后果的權衡。每個人的價值偏好、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相關價值的重要性排序是各不相同的,而且也是很難探知的(即便通過嫻熟的詢問也很難獲知)。由此,對于相關后果的權衡,被告人是有優勢的。”
量刑程序改革就是把量刑程序從定罪程序中分離出來,使其取得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在刑事中把定罪活動和量刑活動適度分離。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在查明事實后,查明與事實無關的量刑事實,即量刑調查;在法庭辯論階段,應當組織控辯雙方在定罪辯辯論之后,就量刑問題進行辯論;在合議庭評議階段,應當分別就被告人罪(定罪)責(量刑)問題進行評議;在書中,應當分別寫明定罪和量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