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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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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費的區別與稅收規范籌集
稅與費的區別 與稅收規范籌集財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費是政府有關部門為單位和居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被賦予某種權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價。稅和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稅收的主體是國家,稅收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海關或門,而費的收取主體多是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 特征不同。稅收具有無償性,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國家提供的公品和服務之間不具有對稱性。費則通常具有補償性,主要用于成本補償的需要,特定的費與特定的服務往往具有對稱性。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定,對全國具有統一效力,并相對穩定;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 用途不同。稅收收入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用于社會公共需要支出,而費一般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嗎?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嗎?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舉例說明: 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 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的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免稅標準,31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 基于以上情況,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但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如何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2019年1月1日后,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如何開具增值稅普通? 已經使用增值稅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普通。 未使用增值稅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普通,無需繳納增值稅。 2019年1月,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但當期因普通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納稅人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處理?
納稅人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統一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期間后一期申報)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填寫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小規模申報表的預繳欄次,從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通過納稅評估調整模塊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