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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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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墻預埋件施工要求(一)標準JGJ102—2003第5.5條款相關規定要求:1.主體結構或結構構件,應能夠承受幕墻傳遞的荷載和作用。連接件與主體結構的錨固承載力設計值應大于連接件本身的承載力設計值;
2.玻璃幕墻立柱與主體混凝土結構應通過預埋件連接,預埋件應在主體結構混凝土施工時埋入,預埋件位置準確;當沒有條件采用預埋件連接件時,應采用可靠的措施,并通過試驗確定其承載力。
3.由錨板和對稱配置的錨固鋼筋所組成的受力預埋件,可按照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進行設計。

(1)輕質墻體上安裝后錨固件
有的工程樓層跨度較大,立柱的撓度計算或強度計算未能通過,因此有的設計人員則在上下層梁之間增加一個支點,如果這一支點是在鋼筋混凝土(或鋼結構)構造梁(柱)上是有效的。有的框架結構建筑物其砌體通常都選用輕質填充墻,若把增加的支點放在輕質填充墻上,即使是采用鋼板加穿墻螺栓,也則無法起到有效的支承作用。所以規范規定:幕墻不應連接在磚石砌體上,更不得與輕質墻連接。
(2)錨固基體不實不可靠,如砼體基材強度不夠,邊距不夠,都會導致砼基材崩裂造成錨固失效。
(3)后置錨固件偏位。鉆孔經常遇到鋼筋時產生偏位和偏斜,還有孔洞粉屑碎渣清除不凈,造成錨固件使用時松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