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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2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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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引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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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級或上屬機關申述情由。《后漢書·王符傳》:“今冤民仰希申訴,而令長以神自畜。”《隋書·志》:“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
2.訴說。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三本第二折:“只此再不必申訴足下肺腑,怕夫人尋,我回去也。”葉紫 《山村一夜》:“雖然這中間我的那愚懦的親家公曾來過三四次,向我申訴過一大堆一大堆的苦楚。”
3.法律名詞。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fa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亦指guo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當事人申請再審注意事項
1、申請再審權利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認為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案外人對原、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裁定、調解書的人民fa院的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再審。
原審案件當事人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申請再審并參加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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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后進入是否再審審查階段須知
1.再審審查的終結:申請再審人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生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或者中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另案解決的。
再審有什么特點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fa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或裁定。
2、提起再審的時間是或裁定生效以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wu受hui,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