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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0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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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后哪些情況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該條規定,認為可以隨時提出增加撫養費,有的甚至把該條作為一個利用的工具,在協議離婚或離婚過程中,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不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或者自愿承擔主要撫養費。但在離婚后,又利用上述規定,馬上提出增加撫養費。事實上,這種做法,有時并不可能達到目的。李先生認為其與王女士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不能談及孩子撫養費的問題,這也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根據z高人z院上述《意見》第18條規定: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因而,對于原定標準雖然不合理,但原定協議后,沒有發生新的情況變化,全部承擔或者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擔或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對于在過程中協議離婚時,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答應承擔全部或主要撫養費,但其實際上并無這種能力的,人z院應當予以干預,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這就是說,無論孩子和誰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以離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給孩子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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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可以追償以前沒給的撫養費嗎?
咨詢:律師,你好!是這樣的,我12歲時爸爸媽媽就離婚了,我跟隨媽媽一起生活。爸爸一直沒給撫養費.我現在已經年滿18周歲,還能夠向爸爸追償其在我未成年時所欠的撫養費嗎?
律師回復:不能。理由如下: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時,撫養費用已喪失功能,不具有保護利益。從撫養費立法目的及其功能來看,子女未成年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未承擔的撫養費用,同樣因其子女成年喪失保護價值價值,應不予保護。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用進行追償。對一方因向公z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z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的時效應自其成年時起算。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只要被撫養人未成年,這種給付之債就處于一種持續狀態。只有當被撫養人滿18周歲后,這種給付之債的義務履行期限才截止,同時其獨立行為才能夠完全得到法律的承認,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規定是針對所有平等民事主體的,為公平起見,此時起算撫養費追索的時效才合情合理,并具有現實的意義。去年我生下一個女孩,女兒出生后,我們常常因為生活的瑣事吵架,關系逐漸惡化,半年前我們分居了。
因此,在子女未滿18周歲以前,請求義務人支付撫養費的,不受時效的限制。但是,被撫養人成年后,再請求給付18歲以前的撫養費,則應適用時效的規定,該時效從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起計算。
廣州父母沒離婚子女可以起訴要求撫養費嗎?
李先生與王女士婚后生一女兒小紅。小紅現在13歲。近兩年來,李先生與王女士關系很冷淡,王女士通過各種途徑得知原來是李先生有外z遇了。李先生曾提出與王女士離婚,但由于種種原因,雙方并未辦理離婚手續。近一年來,李先生很少回家居住,也沒有盡任何做父親的義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王女士以小紅的名義起訴到法z院,稱李先生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職責,離家出走將自己遺棄在家,拒絕撫養照顧,因此要求李先生每月給付她生活費1000元,教育費以及醫z療費由其負擔二分之一。
李先生辯稱,其作為小紅的父親,一直在盡撫養義務,小紅上學的費用都是他和妻子一起交納的。近一年來一直很少回家,是因為公司正在做一個項目,工作忙碌,無法回家。現在他和妻子還沒有離婚,不能談及如何付給孩子的生活費問題。
終,法z院李先生每月支付給小紅生活費800元,教育費和實際發生的醫z療費由李先生和王女士二人共同承擔,每人負擔一半。
律師講法:
依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因此,李先生以工作忙碌為由對小紅不盡撫養義務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其應當每月向小紅支付生活費,并且承擔教育費和醫z療費。李先生認為其與王女士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不能談及孩子撫養費的問題,這也沒有法律依據。《z高人z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3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z院應予支持。李先生曾提出與王女士離婚,但由于種種原因,雙方并未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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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后不給撫養費可以拒絕其探望小孩嗎?
原告與被告2009年經法z院離婚,雙方所生一子隨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給付兒子撫養費600元。離婚后不久,原被告又因小孩探望權問題發生爭議。原告再次向法z院起訴,要求法z院保障其探望小孩的權利。但被告卻以原告未按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為由,拒絕原告行使探視權。那么,被告的抗辯有效嗎?負有協助義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依法采取罰款、拘z留等強制措施。能得到法z院的支持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z院。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z院可以終止探視權。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除非其探視會危及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則該權利不應被剝奪。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那么,一方不給撫養費可以剝奪其探望權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撫養費的支付是為了滿足子女生活和教育的需要,而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滿足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溝通和交流的需要,二者設立意旨差別甚大。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撫養費的支付和探視權的行使是相互獨立的。父母一方不能以未支付撫養費為由而拒絕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以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另一方亦不能以未行使探視權為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結合本案,原告是可以對兒子行使探望權的,且被告負有協助的義務,原告的訴求一般會得到法z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