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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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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清運作業
一是嚴格執行生活垃圾分類清運要求,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的生活垃圾拒絕收運。
二是嚴控清運過程污染,嚴禁垃圾殘液隨意傾倒拋灑、沖洗廢水違規排放。
三是不斷優化調整清運作業模式,在有條件的區域試點推行“車載桶裝、換桶直運”等的濕垃圾清運模式。
四是合理調整轉運場站布局,有效提高生活垃圾轉運效率,縮短生活垃圾運輸距離和時間,減少生活垃圾在車輛內的密閉存儲時間。

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垃圾清運、轉運企業應建立車輛傾覆、集裝箱破損(傾覆)等意外情況導致的殘液泄漏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提范意識,一旦發生意外,及時處理。垃圾轉運站應按照轉運設計能力規范運行,防止因超負荷運行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并執行相應設施的排放標準,應集中收集并外運至有處理能力的焚燒廠、填埋場等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標后方可納管排放。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交由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按照渣土消納許可確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渣土消納場所。實施建筑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置的,應當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要求的設備或者方式。建設單位應當將實際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及時告知渣土消納場所。渣土消納場所發現與實際接收的數量不符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并按照要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數據、報表以及相關情況;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