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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28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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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占用賠償
養殖場,廠房等企業拆遷,往往會成為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大戶,被拆遷的企業為了的要合理的補償,一定要在拆遷開始之前對自己的資產和能獲得的補償項目做到心中有數。
今天,咱們就來講講,企業在面對拆遷時,能事先做好那些準備?具體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這些事情,企業主可以在拆遷之前自行完成,一來可以對本公司的狀況做到心中有數,不至于在拆遷途中太過忙亂;二來可以提前補足缺失的手續,有利于企業做好必要的風險規避;三來可以在拆遷評估時心中有一把杠桿,面對征收方給出的補償時有自己的判斷。
一、統計企業資產,列出財產清單
財產清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土地面積,包括廠房、辦公室、員工宿舍、倉庫等;
2、大型機器設備清單,各種固定資產,包括不可移動資產以及可移動但是移動后會貶值的財產等。
3、各種產品及原材料,包括搬遷后可正常出售使用的和因搬遷會導致毀損、喪失使用價值的。
4、各種材料清單,包括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營業執照、財務賬簿、、各種合同協議等等。
二、進行風險自查,降低法律風險
為了避免拆遷部門以“消防”“環評”等理由給我們施壓,降低我們的心理預期,我們一開始就應該了解行政管理政策,降低法律風險,例如核查企業的稅收、消防、安全生產、環評等方面的問題,對各種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預估,及時改正錯誤,消除瑕疵,做到提前防范,提前布局。
至于企業在拆遷時能夠得到的補償,通常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面:1.土地、房屋價值補償;
2.裝修附屬物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4.搬遷費用、搬遷損失;
5.職工安置費;
6.各項拆遷獎勵費用。了解了這些事前準備措施和補償項目,相信您已經對企業拆遷做到了心中有數,如果你依然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
今天,是他軍轉干之后,正式上任鎮長的第二天。他是前天下午在景林縣縣委組織部的一個排名末的副部長李有福的陪同下來到關山鎮的。當天晚上在鎮里領導陪同下吃了晚飯之后,李有福便連夜趕回縣里了。
此刻,是上午10點鐘,柳擎宇已經在辦公室里面坐了2個多小時了,然而,在過去的一天一夜外加2個小時的時間內,鎮里面沒有一個人來他這里匯報工作,更沒有任何文件和資料傳遞到他這里。他好像被整個關山鎮給遺忘了一般,又有像是透明人,被人完全忽略掉了。
柳擎宇眉頭緊鎖,他在思考著。他心中清楚,這肯定是鎮委石振強的小動作。因為他發現,自從自己被李有福送到鎮里上任之后,這個鎮委就開始對自己另眼相看了,或者說是下馬威也不為過。前天接風宴上,除了比自己早一個月上任的鎮委副秦睿婕碰杯喝酒以外,其他人的態度就變得"曖昧"多了,不是互相對飲,就是與石振強觥杯交籌,而且每喝一杯,石振強都會朝他若有若無地笑上一笑,似是在示意自己在鎮里的威望……
柳擎宇靜靜的坐在椅子上,大腦飛快的轉動著。然而,他想破大天也想不出來為什么鎮委石振強會帶頭針對自己。按照常理來說,自己剛剛到任,不可能和他之間產生任何利益沖突和其他矛盾的。但是偏偏石振強上來就給了自己一個下馬威,他到底有何用意?是何居心?
對于廣大養殖戶而言,今年是養殖場經營非常艱難的一年,因為各地掀起了“禁養”的大規模行動。
廣東、廣西、海南、云南和江蘇等多地區陸續公布的禁養區范圍,上萬家養殖場被列入整治范圍。
遇上“禁養”,是否有拆遷補償?該咋算?
此外,在“禁養”行動中,部分養殖場還面臨這樣困境:當地征收方首先認定養殖場是違建,接著要求無條件拆除,而不給予拆遷補償或壓低拆遷補償。此時養殖戶該咋辦?今天為大家講講養殖場拆遷補償這些門道。
一、了解養區”的定義和范圍,避免合法養殖場被“禁養”
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第三、以占地為名責令限期拆除養殖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規劃、有條件的可以用于養殖場的建設和經營。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向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方無權責令限期拆除。
但是在實踐中,相關行政機關經常對劃為禁養區避而不談,采用占地等迂回的辦法逼迫養殖戶拆除。
三、被“禁養”整治的養殖場就沒有拆遷補償嗎?
不是的!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補償。”
養殖場占用賠償養殖場占用賠償




導讀:在廣大農村,一些村民為響應當地政府“脫貧攻堅”的號召發展畜禽養殖業,紛紛建起了養殖場,飼養母豬、仔豬或者蛋雞、肉雞等畜禽。但是,當養殖場在面臨拆遷時,卻會遇到拆遷方的種種折磨。他們往往通過各種理由和手段,降低對養殖戶的補償,從而減少拆遷成本,逼迫養殖戶搬遷。那么,養殖場拆遷難道是法外之地嗎?養殖戶又享有哪些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律師團隊為大家總結養殖場拆遷中的那些你不可不知的套路……
其一,以養殖場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屬于建筑為由,不予補償。
經營了十多年的養殖場,有合法營業執照,養殖者本人甚至被評為養殖戶。盡管如此,當養殖場被劃入拆遷范圍后,拆遷方卻稱養殖場用房未經合法審批,未依法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屬于建筑,限期予以拆除,逾期則予以強拆,并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然而根據《、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設施用地均屬于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即其性質仍屬于農用地。鑒于設施農用地可以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的建設用地,相關建設無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以,以“無規劃許可”名義拆除養殖場進而不予任何補償是不合法的,只是拆遷方的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