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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1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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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的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氣象設施和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損毀氣象設施或者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應當立即修復;防雷檢測的硬性規定:民房做防雷的話,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版)第2。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

防雷檢測規范化中的不可缺少的一步
主動同被檢單位(或稱客戶)出示有關證件和文件。證件包括、上崗證、證、收費員證、電工證等,各地的情況不一樣,證件的種類也有所不同。如果不主動出示證件,有些被檢單位也會要求查看的,這是被檢單位的權利。主動向被檢單位出示證件是一種良好的工作習慣,也是防雷檢測規范化中的不可缺少的一步。文件一般包括檢測協議或合同、法規性文件、地方法規、《氣象法》、規范等。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準備工作,是制定檢測方案、簽訂協議、檢測實施等后續工作的鋪墊。如果在工作中把這些文件都帶齊全則顯得累贅,可以根據被檢單位的需要而有選擇地提供。
嚴格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防雷設施年度檢測、消除安全隱患
嚴格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防雷設施年度檢測、消除安全隱患 防雷設施年度檢測工作是及時發現防雷安全隱患,掌握在用雷電防護裝置持續完備性和安全性的有效手段。防雷重點單位承擔本單位防雷安全主體責任,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的防雷安全監管責任。應健全防雷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在用的各類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和場所建立雷電防護裝置使用、維修、檢測等工作臺帳資料,主動委托經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許可具備相應等級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年度檢測,并按照檢測結果和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維護、更新雷電防護裝置,消除相關安全隱患,直到取得合格的《檢測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檢測和整改。《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嚴禁委托無資質、超資質或者資質、無檢測能力的單位、人員開展檢測活動。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范圍和本系統、本行業內防雷安全工作的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具有監管責任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范圍和本系統、本行業內防雷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承擔監督管理責任。應在主汛期雷雨多發季節到來前開展相關專項檢查,督促相關單位、企業履行防雷安全主體責任,落實防雷設施年度檢測制度,及時發現防雷安全隱患并及時整改消除,按照要求做好防雷安全信息統計報告工作。確系統、本行業和監管范圍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及時到位。主動向被檢單位出示證件是一種良好的工作習慣,也是防雷檢測規范化中的不可缺少的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