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5-13 05:47  
【廣告】





廣州加盟商有輕微違約行為,公司能解除合同嗎?
律師解答:如只是輕微違約,未達到根本違約的承擔,未對合同的履行造成嚴重阻礙,則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法z院一般會認為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互相不能追究對方違約金。
判z決書節選:
羅某與多某公司簽訂的《X品牌聯合經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予以確認。根據《X品牌聯合經營合同》5.3.4條的約定,羅某每天的銷售額需在結束營業12小時內匯入多某公司的指z定賬戶,多某公司需10天為周期由財務統計銷售總額3日內需返還羅某當月的返利總額;每超過一日違約方需給對方按需匯款總額的3%支付違約金;累計3天未按規定執行,多某公司有權通知羅某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沒收貨品安全保障金;5.7.1條約定每季度總銷售額低于4萬元的門店,多某公司有權在此區域繼續招商拓展新的門店以及有權單方面停止與羅某的合作。多某公司認為羅某違反合同上述條款的約定,并于2017年3月30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包括羅某在內的聯營商發出《通知》,決定對違反合同約定的聯營商予以解約,并要求上述聯營商于2017年4月3日前到該公司洽談新合作方式且簽訂新合同,逾期視為正式解除合同。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根據合同約定,邱某應在2017年5月19日前拆除招牌及標識,注銷店鋪名稱,并停止經營。
廣州如何證明加盟商私自售賣其他產品?
律師解答:如果加盟合同約定加盟商只能銷售公司的產品,超出范圍則構成違約的話,加盟商必須遵守。實踐中一般采取公證購物過程的方式來證明加盟商超范圍售賣產品,當然還有其他的方法也可以證明,比如下面這個案件中,公司就以加盟商美團外賣上的產品數超出了公司直營店的產品數來證明加盟商超范圍經營。本院確信被上訴人所銷售的產品中包含了不是上訴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貨商提供的產品。但該種證明方式有風險,一審就不予認可,但二審改判認為可以證明加盟商超范圍經營了。
對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超過合同約定范圍售賣商品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原審法z院查明,上訴人直營店的外賣單中產品有109種,被上訴人加盟店餐單載明的產品有111種,對于多出的2種產品,經本院二審詢問,被上訴人無法解釋其產品的來源。本院確信被上訴人所銷售的產品中包含了不是上訴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貨商提供的產品。根據雙方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一條的約定,被上訴人擅自銷售不是上訴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貨商的產品,構成了違約。據此,解除案涉合同的責任在于被上訴人。貢某公司主張邱某在合同期內存在私購物料的行為,提供了(2017)粵廣海珠第X號公證書、《整改通知》、貢茶飲品物料成本測算幅度說明佐證。
廣州加盟商解除加盟合同后繼續經營,品牌保證金要退嗎?
律師解答:看案件具體情況,如加盟合同解除后仍經營與之前的經營品品種一致的產品,則屬于違約,如加盟合同約定此種情況保證金不予退還則有效。如加盟合同還約定了其他違約情況可以沒收保證金的,則如加盟商出現相應違約情況時,公司就應書面作出處罰決定,若當時沒有沒收過后訴z訟再主張沒收,法z院不一定會支持。5元,而羅某主張應支付的貨款金額為28502元,但雙方對庫存貨物的貨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予采納。
首先,關于品牌保證金15萬元是否應當返還給羅某的問題。根據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一)條的約定,若因羅某違約,銀某腸粉店罰扣品牌保證金需書面向羅某告知,而銀某腸粉店雖多次向羅某發送了整改通知書,但并未發送扣罰品牌保證金告知書,故根據該款約定,銀某腸粉店不應罰扣羅某品牌保證金。根據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二)、4條的約定,在合同期限內,由于羅某原因導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的,羅某不得在原期限內的時間內在合同限定地址經營加盟時的品種,否則視為羅某違約,銀某腸粉店有權解除合同、沒收羅某已交全部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品牌保證金并要求羅某賠償損失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等。涉案合同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即由羅某方單方提出解除,且根據羅某向銀某腸粉店發送的《申請退出銀某腸粉加盟合同報告》載明是因為羅某缺乏飲食方面相關經驗導致虧損,系屬于“由于羅某原因導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情形,而羅某在提前解除合同后至今仍在原址經營“某銀腸粉”,經營品種與之前加盟店經營品種基本一致,已違反了上述合同約定。故根據合同約定,銀某腸粉店有權沒收羅某繳交的品牌保證金,原審法z院對羅某主張銀某腸粉店退回品牌保證金15萬元不予支持。如因公司違約解除的合同,則款項全返,如因加盟商違約解除合同,則無返款。
廣州加盟商違約后要承擔多少項違約責任?
律師解答:這個根據案情的不同而不同,基本上法官會考慮違約的過錯情況和已支付的賠償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情判z決。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救濟遵循的是損失填平的原則,即一方當事人因違約導致的賠償金額應不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如下面這個案件,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商繼續經營構成違約,法z院后判沒收了保證金15萬,但加盟費仍應退還11萬,另外合同另外一條的違約金損失條款30萬則沒有支持。律師解答:這個根據案情的不同而不同,基本上法官會考慮違約的過錯情況和已支付的賠償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情判z決。
其次,關于一次性加盟費15萬元是否應當返還給羅某的問題。雖然前述第八、(二)、4條約定銀某腸粉店有權沒收的款項中包括了已繳交的加盟費,但該條款實際上仍是違約條款,所規范的應當是違約金。而從款項性質來看,一次性加盟費以及特許權使用費均屬于特許經營費用即使用銀某腸粉店特許經營資源所支付的對價,故不應當由上述條款調整。因一次性加盟費為羅某前期一次性繳納,而原定的合同期限至2018年,現雙方履行了部分合同期限,故從公平起見,銀某腸粉店應當將未履行部分的加盟費111864.41元(計算公式為15萬元*未履行期限44月/合同全部期限59月)退換給羅某。判z決書節選:其次,關于一次性加盟費15萬元是否應當返還給羅某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