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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0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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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占用律師養殖場占用律師
我國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5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中,也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以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我們可以知道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認定“外嫁女”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應該享受同等的補償、安置待遇。
遇到時說以出嫁為理由,不給補償款的情形,就可以判斷為行為。可以跟當地征收辦協商、談判,要求給予適當的補償。如果依舊不能解決問題,還可以向專業的律師咨詢,及時提起行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之前小編給大家介紹過禁養區劃定的相關規定,在環境整治以及大規模進行舊城區、棚戶區改造的背景下,養殖場遇上拆遷是常有的事。關于開辦養殖場的條件以及程序小編之前也做過簡單的介紹,今天小編帶大家來探討一下在禁養區養殖遇上拆遷怎么辦?
所謂禁養區養殖就是指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內、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邊界范圍內建設養殖場。或者是在二級水源保護區內或者風景名勝區除核心景區以外的區域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禁養區拆遷就是指上述區域范圍內發生了征收行為,禁養區的征收會根據其所處土地的性質分別適用《土地管理法》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征收。
相信搞養殖的朋友關心的問題是在禁養區內養殖遇上拆遷是否有補償?小編認為是否有補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假設養殖場是在禁養區劃定之后建設的,那么這種情況下申請時時就不會通過,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建設的養殖場屬于違建,違建會被拆除沒有補償。
假設養殖場是在禁養區劃定之前建設的,而且獲得了相關許可,經營合法,那么就可以獲得補償。根據《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的精神,被劃定為禁養區的養殖場,實行能搬遷則搬遷,不能搬遷才拆遷。對于可能被拆遷的養殖場要給予合理補償。




我國將養殖區分為了適養區,限養區和禁養區。禁養區就是禁止建設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區域,即禁止建設達到各省級設定的養殖規模以上的養殖區域,規模養殖標準為請參照各省規定,對于規模以下的養殖戶來說,不是禁止其養殖行為,而是指導其做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禁養區養殖場拆除到底有沒有補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六條,分別從立法目的、政府職責、監管體制、禁養區、限養區、養豬場建設要求、配套環保設施、排污要求以及拆遷補償等各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為加強對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條例0條、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本地區的畜禽養殖品種、規模、總量等限制養殖區域。為盡量降低養殖成本,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條例2條規定,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要包括廢棄物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時授權環保部商確定需要進行環評的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范圍和規模。
針對養殖場比較關心的拆遷補償問題,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限制養殖區域,或者因畜禽散養密集區域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地方予以補償。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政府打著“環保”的旗號來進行養殖場的“免費”征收,此等好事實在是不能直視。我們應該有一個正確基本的判斷,基于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是拆遷是否合理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