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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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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fa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zheng、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后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4、如果是法1院在他有財產、有能力執行時卻不盡責執行:你可以找法1院領導或是法1院的紀檢部門反映,在超過6個月未采取執行措施的,你可以向該法1院的上一級法1院申請提級執行。人民fa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代理fa院執行案件
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制度不健全,束縛了執行人員的手腳,限制了執行工作的力度。國家還沒有專門的強制執行法,民事法涉及執行程序的條文遠遠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答:執行依據中對zhai務性質已明確認定為個人zhai務的,不應在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為被執行人。現行的法律條文,賦予fa院執行的措施少、手段弱,無法對付惡意賴債、逃債者的形形se色的轉移和隱藏財產狀況沒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對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和單位妨礙和抗拒執行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力度不夠,對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缺乏應有的保障。上述情況限制了執行人員的執行力度,使得執行工作非常被動。
江蘇平和成律師事務所主要律師均畢業于zhu名法學院校,從業10年以上,具有較高的法律功底以及辦案經驗,能夠為您提供的法律服務。
律師如何成功代理執行案件?
律師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主動、靈活地運用“執行和解制度”,力求挽回申請人的經濟損失。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fa院應當在三日內將案件信息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中屏蔽:(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完畢的。在執行過程中,在取得申請人的同意后,可以從數量及支付方式方面靈活地和被申請人進行和解,其中也包括向執行機關表明此意向,爭取從時間和款項數量上為申請人贏得更大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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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競合,如何適用法律?
答:異議人形式上認為執行行為wei法,但依據的理由是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仍然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律師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主動、靈活地運用“執行和解制度”,力求挽回申請人的經濟損失。異議人既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又對執行標的提出實體異議,如果兩種異議是可分的,分別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二百二十七條;如果兩種異議是不可分的,即發生所謂異議競合問題,則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