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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0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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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評估標準的適用(一)不同觀點的評析。從確定鑒定標準的法理基礎來看,侵權行為發生說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即無論鑒定在什么時候鑒定,鑒定部門應當一律適用交通事故發生時正在實施的鑒定標準,而不論實施鑒定時評定標準是否發生了變化。正因為如此,浙江省高院和司法廳聯合發文統一了這個問題的認識。但是,這一學說并沒有解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從何時開始在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中開始適用的問題。本文通過梳理資產評估與審計的內在相似關系,來說明在企業整體價值評估中應該遵循先審計后評估的必要性。新標發布時間說認為凡是2017年1月1日之后進行鑒定應當一律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而不管交通事故發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還是之后,這種學說對實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違背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明顯不妥當的。法律適用原則說提出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正式廢止之前,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優先適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但是這一學說存在兩個方面的弱點:一是沒有就實體問題是否溯及既往作出回應,比如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有效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失效以后才進行鑒定的,應當如何適用鑒定標準的問題;二是對于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廢止時間的確定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特別是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發布機關不是公an部,而是國家質檢總局,部分鑒定人員一直等待公an部發文廢止該標準,從而導致適用上的爭議無法得到解決。


房產評估之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
1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2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3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宜采用市場比較法和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開發房地產的轉讓價格評估應采用假設開發法。
4 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轉讓價格評估應另外給出轉讓價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應注意國家對土地收益的處理規定,同時在估價報告中予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