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2-21 05:10  
【廣告】





現在對律師的要求不再是在法庭上慷慨陳詞會打幾個官司
所以現代的律師不僅僅是在現有國際、國內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游戲,更多地要在行業、部門、區域規則、習慣的顯規則和還有反規則、惡規則都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律師是在各種社會關系中活動的職業,尤其是對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實際發生作用的的認識和了解,在此基礎上超越所有的關系規則,使之上升符合法律要求成為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
所以現在對律師的要求律師不再是在法庭上慷慨陳詞會打幾個官司,而是要認識利用現有的社會關系規則,創造出內容和形式上都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完全集傳道、受業、解惑于一身,這才是真正的律師。
向起訴糾紛要注意什么?
在與他人產生糾紛不能處理時可以向起訴,但是向起訴要注意以下兩點。首先,受理糾紛要求有相關的書面協議。
根據《解釋》的規定,出借人向人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即借錢出去的時候要簽訂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錢事實的書面證明,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這些才受理糾紛。其次,涉及案件時不會受理。在中,往往伴隨著、、經營等行為,這就已經不是簡單的糾紛了,會把此類案件交給或檢察機關來管。
起訴債務糾紛?
(一)根據法律規定,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二)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是缺席還是中止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將缺席;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
“借雞生蛋”的認定
在實踐中通常所言的“借雞生蛋”式的合同,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與自己簽訂合同,并在取得對方給付的貨款、預付款后挪作他用,長期占用后方予歸還。如:甲乙兩個國企公司互相簽訂了一份食品購銷合同,甲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將數百萬的食品發送給乙公司。乙公司即將上述食品出售,資金回籠后便長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這類國企之間的“借雞生蛋”,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處罰。其理由是:不存在占有。同樣的案例,如無資產的個人公司與國企或外企之間所發生的“借雞生蛋”,有時卻作為合同處罰。處罰的依據,主要是從主體上、資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籠資金的走向等方面,進行較為細致的判斷。對同樣性質的問題作出不同處罰的本身,并不是者故意舞弊,而是對“占有為目的”的理解。筆者以為,其問題的關鍵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據現有的立法規定,如不具有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這不予定罪,從某種意義上說,就助長了行為人在事中通過手段占用他人財產,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為,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是雙方誠信履行合同的基礎,都應忠實履行。如一方違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項,故意拒絕、拖延應支付的錢款,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財產受損和失控。當然,要解決這一問題,應從立法的本意上給予明確,即將“占有為目的”更改為“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樣就可減少實踐中的認識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