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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8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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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按相關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定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等工作。
各排污單位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按時申領或自行登記。2020年4月底前末完成領證申請或登記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排污許可證申領程序
1.注冊、登錄:排污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注冊。
2.填報并公開信息:實施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可在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法規標準”欄目xia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申請前信息公開。
3.提交書面申請:排污單位向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永康分局提交排污許可申請表、承諾書、企業自行監測方案、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等材料。
4.審核發證:核發部門按照審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依法做出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不予核發的決定。
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要求
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注冊、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污登記表。其中,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向分別向市、縣(區)級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平臺打印出來的書面申請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到核發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登記管理類的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后,系統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許可證注意事項
1.因排污單位逾期未提交申請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質量較差、不配合環保部門修改完善導致未在規定時限內申領獲取排污許可證的,后果由排污單位自行承擔。
2.排污單位在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切實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按證排污,落實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并在大氣、水污染物排放口和廠區大門口張貼帶有二維碼的標識牌。
服務流程
1、業務咨詢:指導企業準備相關資料
2、服務對接:企業提供相應的資料,環保管家幫助企業整理完善
3、現場指導:幫助企業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幫助企業通過環保部門的現場考查
4、完成服務:幫助企業取得環保部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環保管家向企業交付排污許可證副本
排污證辦理所需資料
新建企業或有新建項目的企業提供“三同時”驗收報告
非新建企業提供達標監測報告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換發排污許可證的需提供工作總結
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
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