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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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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平衡測試water balance test:對用水單元或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domestic use:使用公共供水設施或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城市居民日常家庭生活用水,包括飲用、盥洗、洗滌、沖廁用水等。計劃用水waterplanning根據城市的水資源條件、供水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對用水的需求,依據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水戶實際用水情況,對其在一定時間內的用水量進行核定,下達用水計劃并考核的管理方式。8.綜合生活用水water for domestic and public use: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和設施用水的總稱。
計劃用水制度是用水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國務部關于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通知》(國發[1984]80號)明確提出取消包費制及實行計劃用水。《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號)規定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水應當計量,并按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要明確城市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護,非常規水利用方面的內容,制定有關節水管理制度。根據計劃用水的范圍又分為廣義的區域計劃用水以及狹義的城市內針對各用水單位計劃用水。本標準所稱計劃用水是指后者。
節水法規及有關規章是開展城市節水工作的重要依據。《國務部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明確要求,“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補充、修改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盡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管理,嚴格執行法規,進一步加大執行法規的監督力度,逐步將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我們在辦理計劃用水指標時,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水平衡報告,主要評估項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可靠性、取退水影響及水資源監測和用水管理情況。開展城市節水工作是一項長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必須有相關法規和上位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直轄市及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應制定本級人大或上級人大批準的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法規;其他城市應制定本級政府頒發的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要明確城市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護,非常規水利用方面的內容,制定有關節水管理制度。一些省、市政府也把水量平衡測試納入地方性行政的法規、規章,如《河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用水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標準,定期對本單位的用水情況進行水量平衡測試和合理用水評價,改進本單位的用水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