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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8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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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臨時保護是指對公布以后、授權以前的發明專利申請給予的保護。
??根據《專利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規定,專利權是從公告授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在授權以前,即使他人實施了同樣的發明(無論是自己開發的還是通過發明專利公布而獲得的),專利申請人就無權以侵犯專利權為理由起訴他人。但是,由于發明專利申請在尚未授權時就予以公布,公眾就可以通過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說明書掌握該發明的內容,并可以進行實施。但由于尚未授權,申請人無法行使專利權,這對申請人不公平。于是,各國給予申請人一定的保護。但由于專利申請可能在后來的實質審查中被駁回,所以,又不能與已授權的專利一樣保護。所以,我國《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
專利臨時保護目的
??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對發明專利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
??也就是說,一項發明專利從提出請求專利局受理后在一段時間內公開再到授權要經過一段時間, 這段時間有時要幾年。在這段時間里發明創造的內容已經由中國專利局利用公報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而專利權又沒有產生法律保護的效力。為了維護發明人在此時的合法權益,專利法實施細則才作了臨時保護的規定,這也是和專利法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既要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推動全社會的技術進步,也要維護發明創造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產權。
專利申請人就是對某項發明創造有資格向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非i法人單位。
??專利申請人所需條件
??并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權申請專利,有權申請專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如下。
??(1)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其合法權利的繼承人
??所謂合法繼承人,是指由于發明人去世,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專利申請權。
??(2)職務發明創造所屬的法人單位
??對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
??(3)合法受讓人
??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者職務發明所屬單位自愿將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有償或無償地轉讓給予的人或單位。
??(4)共同申請人
??共同申請人是指共同申請專利的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或者單位與單位。共同申請人中,如果事先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辦理。
??(5)外國人的專利申請資格
??外國人包括外國公民和外國法人。為了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引進國外先進科學技術,我國《專利法》采用國際通行原則,對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做了如下規定。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如果其所屬國同我國有雙邊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按互惠和對等原則予以辦理。辦理申請應當委托中國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專利辦理機構。
??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機構的外國人,享有與中國單位和個人完全相同的待遇。
??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或者繼承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應提交受讓或繼承的證明文件。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必須經國務i院有關部門批準。
專利挖掘作用
??更加準確地抓住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主要發明點,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及其組合進行精巧設計,既確保相關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盡可能大,又確保權利要求的法律穩定性,提升了專利申請的綜合質量。
??對技術創新成果進行全i面、充分、有效的保護,全i面梳理并掌握可能具有專利申請價值的各主要技術點及其外圍的關聯技術,避免出現專利保護的漏洞。
??站在專利整體布局的高度,利用核心專利和外圍專利相互結合進行組合、卡位,形成嚴密的專利網,一方面培育鞏固企業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與競爭對手形成有效對抗甚至在相關技術要點上構成反制。
??盡早發現競爭對手有威脅的重要專利,便于企業進行規避設計以規避專利風險。簡言之,對于企業而言,做好專利挖掘,有利于實現法律權利和商業收益最i大化、專利侵權風險最i小化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