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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5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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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物流”的概念,不同國家不同機構不同時期有所不同,關于活動的早文獻記載是在英國。1918年,英國猶尼利弗的哈姆勛爵成立了“即時送貨股份有限公司”,目的是在全國范圍內物流把商品及時送到批發商、零售商和用戶手中。期間,美國從軍事需要出發,在戰時對進行的供應中,首先采用了“物流管理”這一詞,并對的運輸、補給、屯駐等進行管理。“物流”一詞被美國人借用到企業管理中,被稱作“企業物流。企業物流是指對企業的供銷、運輸、存儲等活動進行綜合管理。

貨代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改革開放后,就確定了對外貿運輸實行船代分開,按行業歸口管理的原則,1992年下發了通知重申:“貨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統計調查仍由經貿部歸口負責;船公司和船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統計調查仍由管理。”上述分工在水運這一項上至今未變。
同時,為了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避免統得過死,利于市場良性發育,國家決定“放開貨代、船代,容許多家經濟,鼓勵競爭,以提高服務質量”。這一決策打破了條塊分割與部門壟斷,推動了貨代、船代、貨主和承運人平等競爭,加速了相關企業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提高了服務質量,有利地配合了全國外貿的快速發展,目前,外經貿部批準的各類貨代企業已有1200多家,貨代行業已由過去的中外運一家經營,變為現在的國有、中外合資等各類貨代企業幾家競爭的局面。
近年來,我國外貿領域的立法工作明顯加快,在貨代行業的管理方面,結束了無法可依的歷史。1995年6月,經批準,以外經貿部同年第五號令發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對于包括國際多式聯運在內的國際貸代業務管理做了明確規定。1996年經過重新修訂,外經貿部又發布了《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業代理企業審批規定》,從1996年起,全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行了年度審核制度,今年2月,外經貿部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進一步改善了主管部門實行行業管理的法律環境,上述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標志著我國在本行業的管理上,已從過去的行政管理為主,轉變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和依法管理的軌道上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