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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25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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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林思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目前已開展的監測項目有:水和廢水58項、空氣(室內空氣、工作場所)和廢氣51項、噪聲和振動8項、土壤和底泥8項共四大類125項。
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①現狀環境影響評價。在項目已經建設、穩定運行一段時間后,產生的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與周圍環境已經形成穩定系統,根據各類污染物監測結果來評價該建設項目建設后對該地域環境是否產生影響,是否在環境可接受范圍內。
②環境預測與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地區發展規劃對擬建立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該項目建設后產生的各類污染物對外環境產生的影響,并作出評價。
③跟蹤評價。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是針對大型建設項目和環評規劃,在建設過程中或者建設后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跟蹤評價,當項目出現了與預定的結果較大的差異時必須改進的一種評價制度,跟蹤評價是現階段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是否還需要驗收?答:按照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都未明確登記表項目驗收。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也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果存在超標排污等其他違fa行為,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予以查處。
建設單位辦理環評手續后,單位名稱有變化,需要重新做環評嗎?答:若實際生產情況未發生變化,不需重新辦理環評,需要工商部門出具變更證明。
沒有規劃環評的地區,新上工業項目,環評附件需要出規劃和國土的證明嗎?答:需要。
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凈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施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為指導人們開發活動的必須行為,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