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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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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傘風險:
多數人認為動力傘有危險,實際上并不是。危險的是人的因素,這在任何航空器飛行中都是一個主要學習課程。動力傘飛行,在不是禁飛區,在小于2級風并且穩定的良好天氣條件下,在空曠的場地上空,在飛行員身體健康的狀態時,在不做任何大尺度的飛行動作的情況下,是安全的,除此之外都有一定的安全風險。所以動力傘飛行的學習必須在中國航空運動協會考核認可的教練的指導下,完成動力傘教學培訓大綱內容,并通過理論考核和飛行考核,取得了動力傘飛行證書,才能進行合法的,安全的飛行。(三)降落五邊航線及廷長線上凈空條件良好,有能夠保證復飛的備份距離。
動力傘管理條例
第五章 飛行條件
第十八條 起飛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開闊、無紊亂氣流,面積通常不小于15O米×lO0米;
(二)不影響起傘和助跑;
(三)凈空條件良好,起飛延長線上無影響起飛的障礙物;
(四)有起飛不順利時保證安全著陸的備份距離;
第十九條 著陸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無紊亂氣流及影響著陸的障礙物;
(二)不影響傘具的收裝;
(三)降落五邊航線及廷長線上凈空條件良好,有能夠保證復飛的備份距離;
第二十條 氣象條件:
(一)飛行區域內無降水;
(二)飛行高度以下無云霧,水平能見度不小于1公里;
(三)地面風速不大于5米/秒,空申風速不大于7米/秒。
第二十一條 嚴禁動力傘飛入空中禁區,禁止動力傘夜間飛行,無水上飛行設備的動力傘,禁止在廣闊水域上空飛行,無論在任何地形上空飛行時,飛行高度必須高于障礙物60米以上。
第六章 裝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動力傘的研制、生產與銷售,必須持有中國航協和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聯合審查簽發的適航證明,產品檢測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維護手冊。
第二十三條 進口動力傘,必須持有國際權i威機構出具的適航證明和檢測證明,并經中國航協型號認證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 進口動力傘的國內代理商,必須到中國航協注冊,方可辦理經營手續。
第二十五條 各俱樂部的動力傘,應報省級航協登記注冊,并報中國航協備案,暫無地方航協地區的俱樂部,可直接報中國航協登記注冊。未登記注冊的動力傘,不得投入飛行。
第二十六條 使用動力傘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應在登記注冊時向主管航協聲明,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經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