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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9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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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檢測項目、評價方法以及綜合評價判定
政策要求:為《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和托幼機構教室、食堂(含飲用水設施)、宿舍、廁所等教學和生活環境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相關規定。學校衛生評價,規定了學校衛生綜合評價項目、評價方法以及綜合評價判定,內容涵蓋了學生在校期間學習、住宿與生活等多方面活動的衛生管理和監測。
學校衛生檢測學校衛生評價,規定了學校衛生綜合評價項目、評價方法以及綜合評價判定,內容涵蓋了學生在校期間學習、住宿與生活等多方面活動的衛生管理和監測。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復核及延續需提供:1、《衛生許可證復驗申請表》一份;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復印件;3、工商營業執照;4、原衛生行政部門核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5、具有法定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公共場所衛生指標檢測或評價合格報告原件,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