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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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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由于VOCs排放來源復雜、排放形式多樣、物質種類繁多,則建立VOCs污染防治體系難度較大。大多數VOCs具有令人不適的特殊氣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別是苯、及甲醛等對人體健康會造成很大的傷害。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體物,進而引發灰霾、光化學煙霧等大氣環境問題。
油類(燃油、溶劑等)運載工具(汽車油罐車、鐵路油槽車、油輪等)在裝載過程中排放的VOCs密閉收集輸送至回收設備,也可返回儲罐或送入氣體管網。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工業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s形成和揮發的清潔生產技術。惡臭氣體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術、等離子體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凈化。凈化后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應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產生問題。

石油和開采業、制藥工業以及機動車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別參照相應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鼓勵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裝材料等粘合過程中使用水基型、熱熔型等環保型膠粘劑,在復合膜的生產中推廣無溶劑復合及共擠出復合技術。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