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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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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報告注意事項
評估的穩定性:是否嚴格執行了環保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較大的社會治安問題,混亂地區是否得到有效整治;是否存在可能引發群體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是否存在公共安全等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風險程度和范圍是否可控;化解矛盾問題的對策措施是否完善;是否有相應的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還要注意評估其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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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程序
責任主體負責評估:調查社情民意。對已確定評估的事項,責任主體必須成立由本單位主要領導任組長、相關單位組成的風險評估工作組,制定評估方案,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重點走訪等形式,廣泛征求基層和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掌握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準確把握評估重點,適時組織評估。對爭議較大、專業性較強的評估事項,要組織相關群眾和專家進行聽證或論證,為評估提供科學、客觀的資料。
評估后注意問題
及時落實維穩措施。主管部門和責任主體要嚴格執行評估決定和要求,對雖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但經評估決定實施的事項,認真落實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穩定的具體措施;對符合有關法律政策規定,急需實施但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事項,在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做好群眾工作;對經評估決定暫緩實施的事項,及時研究對策,待矛盾化解、時機成熟后再行實施;對不能使絕大多數群眾受益、不能得到絕大多數群眾理解支持的事項,終止實施。
責任主體對已經評估付諸實施的重大事項,要堅持全程跟蹤并做好后續評估,及時發現和化解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完善相應措施,確保決定事項、重大政策的貫徹執行和重大項目建設、重大改革措施的順利推進。
落實社會穩定性
要堅持經濟發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教育、就業、收入、食品安全等問題,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實在地惠及廣大人民群眾。中辦、國辦于2015年4月發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時強調: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切實做到應評盡評,著力完善決策前風險評估、實施小風險管控和實施后效果評價、反饋糾偏、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等操作性程序規范。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著力防止因決策不當、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不及時等引發重大群體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