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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3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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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垃圾轉運站廢水處理
垃圾轉運站應規范建設、手續齊全(如土地產權證、環評手續、排污許可等),難以補全手續的應按照需求重新規劃選址建設轉運站。按照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日轉運規模150噸及以上的垃圾轉運站須辦理排污許可證,規模以下的須填報排污登記表。垃圾轉運站產生的沖洗廢水應經處理達標后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排放并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嚴禁排入城鎮雨水管網。產生的垃圾殘液,自身有相應處理能力的,應收集處理達標后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排放,并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自身無相應處理能力的,應集中收集并外運至有處理能力的焚燒廠、填埋場等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標后方可納管排放,并執行相應設施的排放標準。垃圾轉運站應按照轉運設計能力規范運行,防止因超負荷運行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根據裝車形式不同,可分為不同的車型,如:前裝式、側裝式、后裝式、頂裝式、集裝箱直接上車等。為了清運狹小小巷內的垃圾,還需要配備人力手推車、三輪車和小型機動車等。國內常使用的垃圾收集車包括:1)簡易自卸式收集車簡易自卸式收集車是國內的收集車。一般分為罩蓋式自卸收集車和密封式自卸車兩種。簡易自卸式收集車一般配以叉車或鏟車,便于在車廂上方機械裝車,適宜于固定容器收集法作業。2)活動斗式收集車活動斗式收集車的車廂作為活動敞開式貯存容器,平時大多放置在垃圾收集點。車廂貼地且容量大,適宜貯存裝載大件垃圾,也稱為多功能車,一般用于拖曳容器收集法作業。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法律、行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 運輸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準運證。運輸廚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建筑垃圾,應當專車并符合相關規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時、分類收集、運輸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因素,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二)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