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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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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是項目點評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環境影響評價是項目點評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包括項目建造計劃所需求的環境條件研究,影響項目建造環境一泥塑的識別和剖析,需求采納的保護對策和辦法,以及相關的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經濟剖析。環境監測,是指環境監測機構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視和測定的活動。環境監測是通過對反映環境質量的指標進行監視和測定,以確定環境污染狀況和環境質量的高低。環境監測的內容主要包括物理指標的監測、化學指標的監測和生態系統的監測哦。
企業辦環境影響評價程序
所謂“大環評”指的是:業主方面,建設項目開始之前就應就廠房用途、生產設備數量、工廠排污指標等問題進行環境評價申請和報備,這時候拿到的就是大環評報告。(即項目立項時批準的土地用途)。
企業辦環境影響評價程序:
1、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首先對企業所在地進行踏勘,確定企業是否具備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條件
2、為確定企業用地性質,可設置建設用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國家發改委設立項目時,由第三方咨詢公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收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后,將前往臨清市發改委審批,并在網上進行項目立項登記
4、項目建成后,省級以上會計人員的資產評估可以自行協商
申報環評審批時,需要總量確認書嗎?
申報環評審批時,需要總量確認書嗎?答:申報環評文件審批時,不需要提交總量確認書。根據《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優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章“(二)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下簡稱“環評文件”)審批前,均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因此,提交環評時不需要總量確認書,但批復環評前要提交總量確認書。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82號)從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該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驗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編制驗收報告等。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