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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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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條件與施工方法的變化潛在著索賠機會
施工條件與施工方法的變化潛在著索賠機會。
1、加速施工引起勞動力資源、周轉材料、機械設備的增加以及各工種交叉干擾增大工作量等額外增加的費用;
2、因場地狹窄、以致場內運輸運距增加所發生的超運距費用;
3、因在特殊環境中或惡劣條件下施工發生的降效損失和增加的安全防護。勞動保建等費用;以上三項索賠成立的條件是招標文件及合同對此幾項內容未有預先約定。
4、在執行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時,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變化所增加的費用。

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法律依據?
相關的建設法規
1、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管理方面的法規
《建筑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審查制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這類法規主要內容涉及: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的等級劃分;明確各級企業應具備的條件;確定各級企業所能承擔的任務范圍;以及其等級評定的申請、審查、批準、升降管理等方面。
2、從業者資格管理方面的法規
《建筑法》規定對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和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有關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等。這類法規主要涉及建筑活動的從業者應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注冊等級劃分;考試和注冊辦法;執業范圍;權利、義務及管理等。

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規
以《建筑法》為基礎,于2000年頒布了《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于1989年發布《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的規定》于1991年發布《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于1995年發布《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于2000年發布《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以及《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法規和文件。主要涉及到施工技術管理、建設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施工機械設備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它們與現場施工密切相關,因而與工程施工質量有密切關系或直接關系。
這類法律、法規文件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其特點是大多與現場施工有直接關系。例如《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明確了現場監理工作的內容、深度、范圍、程序、行為規范和工作制度。
特別是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建筑法》為基礎,系統地對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質量責任和管理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強。它不但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具有指導作用,而且是保證工程質量和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重要依據。

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要搞清質量事故的原因和確定處理對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質量事故的實際情況。有關質量事故實況的資料主要可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有責任就所發生的質量事故進行周密的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寫出調查報告,提交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在調查報告中首先就與質量事故有關的實際情況做詳盡的說明,其內容應包括:
(1)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質量事故狀況的描述。
(3)質量事故發展變化的情況。
(4)有關質量事故的觀測記錄、事故現場狀態的照片或錄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