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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5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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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在與律師職業自尊的比較中,律師忠誠義務的重要性顯然要超越前者。律師不僅因與被告人的委托關系而承擔對其應有的忠誠義務,而且應當忠誠于其職業。因為忠誠是律師職業的本質要求,而忠誠于職業就要求律師一般應壓抑自己獨立辯護的沖動。而實際上,在一些案例中,律師獨立辯護的動力并不是出于職業自尊,而是出于偏狹職業利益激勵的結果。
此外,雖然律師屬于專門法律技藝的掌握者,能夠洞察案件走向以及法官的通常規則及心理,具有對案件更深的法律把握,可是,在一些情況下,被告人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律師僅以法律眼光框定之法律利益。被告人利益亦是一種權衡各種因素而得出的結果,而且被告人是案件裁決結果的真正承擔者,一般能知悉自己的行為及結果的關系。如果其愿意為自己的選擇而承擔相應的后果,這也是其自由意志的結果,辯護律師也并不一定要強行獨立辯護。
從邏輯和文義上看,量刑辯護是以被告人和辯護人對被告人構成不持異議的前提下,說服作出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裁判結論的辯護活動。
或者說量刑辯護是指辯護律師通過提出本方的量刑證據,對公訴方的量刑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逐一論證各項量刑情節對量刑裁決的影響,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辯護意見。這是典型意義上或者狹義上的量刑辯護。
對于司法實踐中那些不存在無罪辯護空間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有時會選擇“重罪改輕罪的辯護”,即在否定公訴方指控的較重罪名的前提下,說服判定被告人構成另一較輕的罪名。這種“重罪改輕罪的辯護”屬于廣義上的量刑辯護。
至于無罪辯護,盡管在實際效果上與量刑辯護有異曲同工之妙,但是,這種辯護形態與量刑辯護存在天然的矛盾,不能兼容。首先無罪辯護與量刑辯護互為沖突,不能得兼。對同一刑事案件而言,如果辯護律師選擇了無罪辯護,就意味著其放棄了量刑辯護;反之,亦然。盡管在我國量刑程序相對獨立性的司法環境下,辯護律師在選擇無罪辯護的情形下,在“如果有罪”(即假設構成)的辯護邏輯下,還要進行量刑辯護,但是這種處理方式使得辯護律師處于相當尷尬地境地,在邏輯上不能自洽,也大大折損了無罪辯護的效果。由此,把無罪辯護歸入量刑辯護的范疇實在牽強附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