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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6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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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清理各種現金收付款憑證,檢查單證是否相符,也就是說各種收付款憑證所填寫的內容與所附原始憑證反映的內容是否一致;同時還要檢查每張單證是否已經蓋齊“收訖”“付訖”的戳記。
(2)登記和清理日記賬。將當日發生的所有現金收付業務全部登記入賬,在此基礎上,看看賬證是否相符,即現金日記賬所登記的內容、金額與收、付款憑證的內容、金額是否一致。清理完畢后,結出現金日記賬的當日庫存現金賬面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