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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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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境外結婚注冊證書的認證問題
關于境外結婚注冊證書的認證問題 越來越多的國人跨出國門,也有越來越多的國人嫁娶外國人,這就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在國外注冊結婚的人在國內辦理離婚的現象。對于國外婚姻登記證書,國內不能直接認定,需要經過相關認證程序。一般做法是: 1、國外書的認證: 、委托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注冊的書進行公證; 第二、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公證的結婚注冊證書在該國進行公證; 第三、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該國公證過的注冊證書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第四、國外律師將認定過的法律文書寄回國內,成為向立案的依據。 一般而言,做此項業務的美國律師收費,日本律師和英國律師收費適中,愛爾蘭律師收費較低,平均下來,做該項業務一般會在二千到五千左右。 2、香港書的認證: 、委托香港的中國的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核和公證); 第二、委托香港律師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 第三、將該份文件寄回國內,作為立案依據。 一般具有公證人資格的律師收費在二千至三千港幣左右,呵,價格差不多吧,不算貴。 3、書的認證: 直接委托中國法律服務公司做公證。 4、臺灣地區注冊證書的認證: 較為麻煩: 、委托臺灣律師到臺灣公證機關作公證; 第二、臺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文書副本寄交上海公證員協會和大陸當事人一方; 第三、副本到后,大陸一方將公證文書拿到上海公證員協會做核證; 第四、將核證過的公證書交至作為立案的依據。
起訴離婚條件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于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或、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收到材料后,是否立案不合理?
那么立案的條件是什么呢? 1、有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這種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責任:即嫌疑人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而依法不應追究其責任的,也不應立案。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于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再比如沒有達到當地案件立案的標準,這也不能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其次就是這個地方有管轄范圍,大家都知道,在我國國家,不管是還是,都是有管轄區域的,不能說北京的事情你回到河南后再報案,這樣河南地也查不了,也浪費資源,因為即使他們想查,還得跑到北京去,很麻煩,當然異地報警也是會受理的,當然受理并不代表立案,受理后他們要審查,不是自己管轄的會通知你去管轄地報案或者直接把材料轉到當地,只有有管轄權的地方才會給你立案。 當然,收到材料后,是否立案都是會給你答復的,立案了會通知你,不立案也會通知你,都會給你相應的手續,如果你認為的不立案不合理,還可以向他的上級機關進行復議,這些都是正規合法的救濟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