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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9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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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法》 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我們購買的保險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這個時候如果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的內容來進行賠償,如果賠償不合理的話,可以起訴保險公司。

當前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主要存在的類型
當前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主要存在的類型 理賠時效糾紛。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角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汽車出險后,因自身信息原因,對車輛保險理賠存在某種程度的誤解,導致無法向產險公司出示充足有效的理賠證據或是產險公司不一次性告知、慢理賠,造成理賠速度慢等引發理賠時效糾紛。 營運車輛損失糾紛。依據《人民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應予支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主張營運損失的,應當承擔營運損失的證明責任。實踐中,對于營運損失的賠償,如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損失的具體范圍,證據如何認定,按什么標準賠償是當前困擾產險公司、被保險人、的重要難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因保險公司拒賠引發的糾紛。實踐中,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未約定免賠情形下擅自拒絕賠償或對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免賠事項未能向被保險人詳細解釋或予以明示,導致雙方引發的糾紛。

車輛保險理賠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車輛保險理賠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當前我國在車輛保險理賠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某些保險條款不夠完善。2013年6月8日起,《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開始實施,對保險實務中保險業務員代投保人簽名而引發的合同效力問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合同內容認定規則、理賠核定期間起算點、保險人將法律、行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引發的爭議等問題作出了規定。通過解釋,彌補了部分法律問題的缺失,但是對于部分理賠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仍無法滿足當前大眾對法律的需求,如營運損失的認定、出險車輛選擇修理廠及配件問題、保險公司超期理賠等等。需要立法及有關部門認真調研,立足車輛保險理賠實踐,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提供高效、快捷、便利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