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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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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有著悠久的歷史,最早可以上溯到秦漢時期。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下,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派遣服務協議,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員工只是一種有償使用關系。我國近代的勞務輸出,(1840年)之后即有雛形。19世紀中葉,北美、澳洲大陸發現了金礦,由于黑奴買賣已經停止,加之當時的清政府把移居海外的中國人當作“”、“棄民”對待,采取不予保護的政策,殖民者便趁機通過利誘、強拉等不法手段,擄掠了大量中國勞動力,即“華工”。這是我國近代勞務輸出的開端。


元月26日發布了關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并從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理順了勞動關系,規范了用工行為,使用工單位和勞務人員建立起和諧穩定的勞務關系。用工單位在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用工單位未將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被派遣勞動者。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伴隨著改革開放、經濟全球化和世界服務貿易的發展,我國勞務輸出事業才得以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真正興起并蓬勃發展起來。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