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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2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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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軟硬件設施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作為專業代理人的保險代理公司開展業務具有許多獨特的優勢:(1)可省去保險公司招聘、培訓、管理保險代理人等諸多成本,有利于保險公司配置有限的資源。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2)專業保險代理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于其他種類的保險代理人,具有較好的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3)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水平和能力要比其他種類的保險代理人高,因此,能夠為投保人提供高質量的代理服務。我國保險業應努力扶持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發展。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也應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解散。保險代理公司作為專業代理人,將是中國未來保險代理市場的主體,是市場規范發展的核心所在。申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解散申請書、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的解散決議、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方案等材料一式兩份。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解散,在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處理,按照法定破產程序進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退出保險中介市場后,中國保監會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在營銷階段,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員可以完全站在客戶的立場上更加客觀公正的分析評價各家保險公司在產品及服務上的優劣,幫助客戶選購到滿意的“黃金組合”。而專業公司的業務員只能是“王婆賣瓜——自賣自夸”。
在理賠階段,保險代理公司站在中介的立場上,為了業務的發展,考慮多的是被保險人(客戶)的利益和滿意度,是向客戶方傾斜的。而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首先考慮的是本公司的利益,是向保險公司傾斜的。但2009年新頒布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注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保險代理公司在理賠階段起著監督、督促和公正的作用。如發生理賠不公,保險代理公司可以代客戶查找有關條款、證據,代理客戶提起。
